我不知道你指的“维修”是个什么概念,下面是偶找到的资料~~~~~~先看看吧~~~~~~
如果还不清楚,建议你打公积金中心的咨询电话~~~~
你的房子有没有交过维修资金?我估计你这种情况可能应归到维修资金使用的范围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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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哪些情况下可使用住房公积金?
答:按《条例》规定,因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可使用住房公积金。
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限定范围有哪些规定?
答:(1) 购买。是指职工买下的住房,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。住房可以是商品房、拆迁安置房、政策性住房、和二手房等。
(2) 建造。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部门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造住房。
(3) 翻建。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、另行设计、重新建造住房。
(4) 大修。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主体部分结构,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。装修、装饰、中修、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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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内容摘自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
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,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、中修、更新、改造。
共用部位,是指一幢房屋内部,由整幢房屋的业主、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(包括基础、内外承重墙体、柱、梁、楼板、屋顶等)、外墙面、门厅、楼梯间、走廊通道和水泵间、电表间、电梯间、电话分线间、电梯机房、传达室、内天井、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、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、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。
共用设施设备,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,由业主、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、落水管、照明灯具、垃圾通道、水箱、水泵、避雷装置、电梯、供配电设施设备、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、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、绿地、道路、路灯、雨污水管道、化粪池、垃圾箱(房)、窨井、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。
商品房,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各类房屋(含经济适用房)。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、农转安置房参照商品房的标准执行。
出售的公有住房,是指房改中由单位(包括自管产单位和直管产单位)向个人(包括职工和使用人)出售的住房。
首次专项维修资金,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次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。
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,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达到《办法》规定标准的。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,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但未达到《办法》规定标准或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。
配备电梯的房屋,是指所在楼宇配备了电梯(含垂直电梯和扶梯)的房屋(包括电梯不停靠的楼层房屋)。
建筑面积,是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。